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海关政策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来源:省平台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数:1

  国家铁路局近日发布施行《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通过修订原铁道部的相关许可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落实规范管理、便民高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在简政放权方面,一是最大限度还权于企业。如铁路机车车辆设计样车的型式试验、运用考核、解体检查及技术评价等研发工作由企业负责,设计许可申请人仅需提供相关试验报告、技术评审意见等证明合格的材料;机车车辆样车制造及试修阶段所需的相关试验也改由企业在申请许可前自行完成。二是最大限度减少许可事项的具体范围。如明确申请维修许可的仅限于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通常所说的“大修”。对机车、客车、货车的“段修”、动车组“三级修”、“四级修”,无需申请维修许可。在放权的同时,引入评价机制,要求设计企业对制造样车进行技术评价,用户企业对维修和进口样车进行技术评价,并将评价报告作为许可审查的重要内容,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在便民利民方面,一是将原铁道部分专业制定的16个相关许可实施细则合并成1个细则,将原41个附件合并为12个附件,统一规范了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更便于企业申报。二是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同时申请同一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许可;申请同系列、多型号产品的制造、维修许可时,只对产品技术差异性及相关特殊要求进行审查,不再重复审查。三是对同一企业取得的设计、制造、维修许可,监督检查可合并进行,以减轻企业负担。

 

  在规范管理、强化监管方面,该实施细则规定:国家铁路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被许可企业每5年按规定监督检查1次,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受检企业。当企业产品质量异常波动或连续出现故障时,可将该企业及时列入监督检查计划。同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加强高铁动车组质量安全审查把关,细则从严规定高铁动车组设计制造维修企业申请条件,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方面较其他企业提高了标准。

上一篇:台湾修正有关两岸海运直航规定 下一篇:中国海关总署出台支持外贸稳定增长20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