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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分为四类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1-12-29 浏览数:7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保险业务。大致可分为四类:

 

1. 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险单: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方式承保,即一笔合同一个保单。只承保机电产品出口。

 

2.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保险单:通常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以DPDAOA方式结算的出口合同。采取"总括"方式进行承保,即被保险人必须将保单规定范围内的出口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有"逆选择"

 

3. 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单:通常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条件下(信用期限超过1)由于买方不能付款或不能按时付款而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采取特定式承保,即一份合同一张保单。

 

4. 买方毁约保险单:主要承保出运前风险,即在产品发运前或发运中由于买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而给出口方造成的损失。常用于出口船舶建造合同的承保。在该保单下出运后风险也可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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