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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出口退税操作详解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1-11-25 浏览数:16

出口退税,从狭义上说,就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政府行为。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企业是如何进行出口退税操作的。

因出口退税的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按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可分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虽然有很多分类,但其出口退税程序基本如下:出口退税登记——进口退税申请——出口退税审核——税款退付与退税清算。

那怎样的企业才有出口退税的权利呢?

一般而言,可以把外贸出口业务简单地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自营出口,也就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从国内供货厂家购入产品,在卖给国外客户,据以赚取价差;二是代理出口,即外贸公司仅作为代理人将国内供货厂家所有的产品卖给国外客户,按百分比赚取代理费。

在退税操作上,自营时,由外贸公司具体办理手续,并直接享有退税的利益;而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外贸公司)仅负责收回“两单”,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代理证,交由委托方办理退税手续并享有退税的利益。

出口企业必须在其获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持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1)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2)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3)提交出口专职或兼职办税员的有关资料,经由主管退税机关考核,发给《办税员证》。出口企业只有在领取了出口退税登记证明之后,才具有办理出口退税的权利和资格。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

接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的内容如有变更,或发生改组、分立、合并、撤消等情况,应于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出口企业如更换办税员,亦应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二、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购买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进出口处管理部门联系,以便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三、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四、出口退()税申报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或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申报,应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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