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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优先支持第四方物流平台项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10-30 浏览数:2

为提升宁波市智慧物流业发展水平,宁波市出台《智慧物流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未来两年,宁波市财政每年将安排2000万元至3000万元资金助推进智慧物流建设。

据悉,此次补助资金将重点扶持宁波市智慧物流示范应用项目、智慧物流公共平台项目、智慧物流公共平台示范应用企业,以及智慧物流人才培训、智慧物流重大活动举办、智慧物流(城市物流)重大课题研究以及重大项目推进等。

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为申报项目的业主单位,在我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年度企业大市范围内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纳税50万元以上(智慧物流公共平台运营企业除外);近两年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等。

具体来说,申请智慧物流示范应用项目补助的企业,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申报年度建成项目总投资或在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均不低于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智慧物流示范应用项目,我市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50万元。

申请智慧物流公共平台项目补助的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申报年度建成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在建项目实际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智慧物流公共平台项目,市财政将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申请智慧物流平台示范应用补助的企业需与市重点智慧物流公共平台实时互联互通,且申报年度系统改造投入、平台服务费用支出总和一般不低于10万元。市财政将对这类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系统改造投入和年度平台服务费用支出总和的30%给予补助。

以上申请智慧物流项目补助的企业,若相关信息系统能实现与宁波市第四方物流平台的对接,市财政将予以优先支持。同一家企业补助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对于投资额大、社会影响力大、发展前景好的智慧物流项目,宁波市将实行“一企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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