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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攀比争设保税区 国务院要求控制增量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11-07 浏览数:3

11月2日从海关总署获悉,自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来,我国目前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10个,其中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去年进出口值800多亿美元,排名第一。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高开放水平、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了解,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共新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6个(山东潍坊、陕西西安、新疆阿拉山口、湖北武汉东湖、辽宁沈阳、吉林长春),其中5个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一政策倾斜,使这些地区的加工贸易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低到高,有效推动了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由于独特的政策功能,海关特殊监管区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外资企业关闭了海外生产基地,优先选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我国集中转移。今年上半年,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和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分别实现进出口值114亿美元、100.4亿美元和79.4亿美元,占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值的10.9% 。

但有关专家认为,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20多年以来,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如类型偏多,功能和政策存在重复和杂乱,不同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名称、功能和实施的政策各不相同,又有一定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不清。这既不利于国内外投资者生产经营,也不利于海关等政府部门统一监管。

另外,近年来,全国各地竞相申报设立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存在不顾自身条件盲目攀比的现象,使得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数量增长很快,但是质量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和提高。分布不均衡,过于集中,造成一些城市相互间同质竞争。

此外,缺少法律保障,不利于依法规范运营和监管。目前,海关总署针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分别制定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专门就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税收、外汇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但大多属于行政规章,存在法律保障层次低、类型数量多、相互间不统一等问题。由于缺少高层次统一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导致各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在行政级别设置、海关监管模式、企业入园标准、政策优惠力度等方面存在随意性,从长远看不利于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规范和稳定发展。

近日,《国务院关于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显然针对各类保税区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预见,上述《意见》出台后,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条件和验收标准将会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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